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服务办法

北京校企合作促进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指导和支持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自愿发起成立。为加强促进会建设,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的服务会员单位,特制订本办法。

北京校企合作促进会会员单位,根据会员类别享有不同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会员单位

1.定期分享促进会工作动态;

2.定期分享国家和各地最新政策、行业资讯等信息;

3.定期按行业发布企业人力资源白皮书,面向高校推送;

4.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招聘会、宣讲会等进校园活动;

5.参加促进会组织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对接交流活动;

6.参加促进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专题研讨活动;

7.参加促进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沙龙等活动;

8.享受由促进会协调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

9.享受与促进会相关平台的全媒体宣传推广服务;

10.由促进会颁发会员证书、牌匾,纳入会刊。

二、理事单位

1.会员单位享受的所有服务;

2.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校园专场招聘会、宣讲会等活动;

3.应邀参加促进会针对特定项目的一对一深度合作对接;

4.应邀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博士企业行”活动,享受由博士团提供的技术攻关、咨询服务等高端智力支持;

5.优先参与促进会组织的高级研修、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

6.优先获得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各级各类学校的经济活动信息;

7.在符合章程的情况下,可推荐1人担任理事;

8.在具备资格的情况下,可申请设立地方分支机构。

三、副理事长单位

1.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享受的所有服务;

2.根据特定需求,由促进会协调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实验室、联合课题组等,形成校企一体化合作机制;

3.由促进会协调提供校园冠名服务,开展以企业字号或品牌命名的重大专项行动,例如赛事、论坛、演出等活动;

4.由促进会推荐所属智库单位,联合申报实施国家或地方重大科技项目,联合举办成果展、论坛等大型活动;

5.由促进会推荐所属智库专家,就校企合作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事项向国家和地方建言献策;

6.在企业标准的基础上,由促进会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7.在符合章程的情况下,可推荐1人担任副理事长;

8.在具备资格的情况下,可申请设立地方分支机构或行业专业委员会。

四、理事长单位

1.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享受的所有服务;

2.由促进会根据企业实际,协调建立(院士)专家学者工作站,推动技术研发、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

3.结合国家教育改革方针,由促进会协调参与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实施的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重大试点工作;

4.由促进会协调,联合成立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研发测试、检验检测、模拟训练、咨询策划、市场推广等平台;

5.优先联合促进会所属智库单位,为企业量身定制面向北京市和全国院校的大型主题活动;

6.优先联合促进会所属智库专家,锻造先进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品牌融入教育系统,提升教育影响力;

7.在符合章程的情况下,参与有关促进会发展的战略决策,共同制定当下和未来促进会发展计划。